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准贷记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其中个人外币资金使用个人I类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Ⅰ类户:甲方通过Ⅰ类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自2016年12月1日起,乙方在甲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
Ⅱ类户:甲方通过Ⅱ类户为乙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并由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限定金额的存取现金及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乙方在甲方开立Ⅱ类户的数量不超过5个。
Ⅲ类户:甲方通过Ⅲ类户为乙方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内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非绑定账户限额内向该账户转入资金等服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或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乙方在甲方开立Ⅲ类户的数量不超过5个。
各类账户的交易限额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确定并调整。
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Ⅱ、Ⅲ类户时,乙方还需提供本人在甲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户,作为核验乙方身份信息的方式,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乙方本人。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向甲方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应证明资料,同时根据反洗钱相关规定,配合甲方开展客户信息尽职调查,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甲方的审核。甲方应结合乙方身份核实程度和账户风险,提供与其匹配的银行账户功能。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其相关规定,且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因资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符合甲方受理个人票据开办条件的客户,在申请办理票据业务时还需要预留签章。甲方受理后,乙方应确认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回执内容与提供的内容一致。
第五条 乙方须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个人结算、活期存款小额账户管理等服务费。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调整、修改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周期等,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甲方网站或公告为准,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六条 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账户余额的有关规定;乙方同意遵守盛京银行小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甲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设置限额。
第七条 乙方申请借记卡换卡、销卡业务前,应确认借记IC卡内电子现金账户无余额、无权益、无冻结、无未了结事项;销卡时,借记IC卡主账户无余额、无权益、无冻结、无未了结事项。
第八条 对甲方新推出的服务功能,除需要到柜台办理确认手续的,乙方同意自动享有。
第九条 如乙方办理的结算账户介质为活期存折的,其活期存折上显示的金额并非该账户的实际余额,账户余额以甲方系统中记载的为准。
第十条 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甲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需出具书面证明,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账户撤销时自动解除账户的相关功能及账户的绑定关系。
第十一条 乙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的,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甲方相关制度规定,向甲方提供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乙方须定期与甲方核对账务。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开户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甲方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乙方配合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如乙方银行结算账户自余额为零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甲方可视同乙方自愿销户。如乙方账户余额不满10元,且账户两年未发生主动交易的,甲方自动将账户结转为不动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不得使用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相关法规要求;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发生上述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五条 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受过刑事处罚的;经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假冒他人、虚构代理关系开立或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的,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将根据《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对惩戒对象实施金融惩戒。
第十六条 乙方应承诺提供的手机号码为实名制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有效联系方式,并同意授权我行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您手机号码所属的电信运营商和相关第三方查询、核实相关交易发生时与手机号相关的信息,并将对比结果提供给甲方,用作风险识别。
第十七条 乙方承诺在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应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如乙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者通过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多次无法联系上乙方核实相关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对相关银行账户中止办理业务。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核实身份后对账户恢复功能。
第十八条 甲方在办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需收集、使用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等金融信息。乙方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收集、传输、处理、保存、加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披露、共享及使用乙方的授权信息。依据消费者保护制度要求等相关内容,甲方应对消费者金融信息进行保密。
乙方同意基于风险管理、优惠权益推荐、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场景之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内,授权甲方向中国银联及其他合法存有乙方信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乙方的个人信息,用于查询、验证、确认乙方授权的个人信息,或委托上述机构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加工、传输,并将上述信息及数据结果提供给甲方使用。
乙方授权的个人信息包括:(1)个人基本信息(如证件类型及号码、手机号);(2)银行卡信息(如银行卡号、发卡机构);(3)交易信息(经银联网络处理的交易信息,如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地点、 商户名称、商户编号、终端编号、受理机构)。
第十九条 甲方在办理乙方账户开户、维护信息、维护账户或资金安全时,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按照业务管理或风险控制等需求、在乙方需要提供人脸转账认证等便捷服务时,为保证账户与资金安全,甲方将通过人脸识别认证服务进行乙方身份的核验。乙方同意甲方依法收集、分析、处理、留存及使用人脸信息以及采集人脸信息过程中获取的其他相关信息。甲方将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维护乙方个人信息安全。为保护乙方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在认为可能存在风险时暂停向乙方提供人脸识别认证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十一条 乙方凭证不慎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或先通过手机银行或电话银行进行挂失,再于5日内到银行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在办理挂失前,账户资金被他人支取(转账)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审慎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身份证件、生日、电话、门牌、重复或连续等与本人明显相关或易被他人破译的信息作为密码;应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密码被窃取。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印鉴、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知悉,个人结算账户在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情况下,支持签约非柜面渠道,具有非柜面转账功能,应合理设置限额,应妥善保管个人敏感信息,应遵守相关协议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网络通讯等客观因素以及乙方个人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且就本协议条款中免除或减轻甲方责任等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相关内容,甲方已通过在协议中设置加粗字体的方式进行相关提示,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为业务操作便利,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电子版《盛京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协议》及《盛京银行借记卡章程》上的合并签章、乙方在柜外服务终端上的意愿确认或签字同时作为本协议的签章、签字或默认乙方同意以上所有条款内容。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在我行服务终端上完成意愿确认或签字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