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全称):
乙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支行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盛京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是乙方通过网络或电子终端为甲方提供的银行金融服务,具体包括: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系统、银企直联、企业手机银行等。
用户身份认证:指通过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对客户的合法身份进行识别的过程,具体包括数字证书、用户登录密码等方式。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按照存储方式分为文件证书和移动证书。
电子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乙方的电子银行服务系统发送的业务操作指令。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向乙方申请开通、变更和注销电子银行服务。
2.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向乙方发送符合乙方规定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要求乙方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3.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如遇到系统使用方面的疑问或系统失效、故障等意外事件时,可拨打客服电话95337、在线或现场服务支持。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勿将其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用于不当用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甲方有权将使用电子银行系统过程中遇到的异常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要求乙方予以及时答复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甲方有权对乙方扣划的电子银行相关费用的单据提出异议。甲方应在收到单据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待双方确认后进行处理。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本协议、《盛京银行公司客户电子银行服务章程》和乙方相关业务规则。
2.甲方有义务在办理开通、注销电子银行及变更电子银行相关信息时按乙方规定的流程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加盖预留印鉴的相关申请表。
3.甲方申请办理需要乙方另行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时,需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并经乙方审批后方可开通。
4.甲方根据乙方电子银行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并且甲方须在其指定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用于按时向乙方支付电子银行相关费用。
5.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进行电子银行操作,不得通过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
6.甲方有义务安全保管其数字证书和密码,并对使用其数字证书及密码进行的业务操作负责。甲方如忘记或泄露密码,丢失数字证书,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相关处理。因甲方遗忘或泄露上述信息造成的任何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视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电子银行服务的相关申请。
2.乙方有权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3.乙方有权根据电子银行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4.乙方有权在甲方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利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等情况下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公转私等业务时提供相关用途证明,如存在疑义,乙方有权拒绝办理业务,并有权将存在洗钱嫌疑的事件向有关部门上报。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技术层面、业务层面采取多重手段保证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以最大程度的保证甲方的资金和信息安全。
2.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及时准确为甲方开通、变更、注销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3.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发送且符合乙方规定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
4.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的培训和相关咨询服务。
5.乙方有义务保密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乙方有义务对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包括丢失数字证书、用户操作员权限不符、乙方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及时给予答复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甲方的损失扩大。
7.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告知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
8.因电子银行系统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按计划暂停电子银行服务时,乙方有义务尽可能减少对甲方的影响,并提前通知甲方。
第四条 电子银行转账限额要求
一、甲方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与乙方共同协商设置单笔转账限额、单日转账限额及笔数、年累计转账限额。超出转账限额的交易,甲方应到乙方柜面办理。
二、甲方承诺通过电子银行向个人支付款项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并承担留存付款依据和保证付款依据有效性的责任。甲方超过5万元向个人转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效付款依据,如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或乙方认为甲方提供付款依据有误,乙方可暂停甲方享有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 服务内容及收费
一、本协议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应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乙方官方网站【http://www.shengjingbank.com.cn/】公告为准,甲方对此无异议。
二、甲方授权乙方自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应服务费用,若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相应服务费用,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补足相应款项,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相关服务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三、乙方如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应提前一个月通过乙方官方网站【http://www.shengjingbank.com.cn/】予以公示,不再另行书面通知甲方。
四、甲方对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有任何疑问,可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热线(95337)进行咨询或登录乙方网站【http://www.shengjingbank.com.cn/】查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由于单方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免责事由
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或及时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二、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三、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存在其他被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
四、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五、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属乙方过失的情况,包括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六、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等国家机关依法命令乙方停止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八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办理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
二、凡使用甲方数字证书和密码等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人所为。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乙方法人机构所在地(沈阳)法院管辖。乙方法人机构所在地法院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基层法院。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一、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视甲方签约账户情况而定。账户挂失、销户等情况下,乙方电子银行相关服务会自动中止,直至甲方签约账户恢复正常。
二、甲方欲注销包括客户、账户、用户和业务等在内的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在申请注销生效之前发生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正常交易,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注销后,本协议即为终止。
三、若甲方违反本协议或乙方其他业务规定,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协议终止并不能撤销终止前甲方向乙方发送的未完成的交易指令,也不能消除终止前的交易造成的任何法律后果。
四、甲方如需部分或全部终止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至少提前7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乙方将终止甲方部分或全部电子银行服务。若甲方部分终止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未终止部分将继续执行本协议;若甲方全部终止乙方电子银行服务,本协议即行终止。无论协议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并不能撤销终止前未完成的交易指令,也不能消除协议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五、协议终止时,乙方不退还甲方已缴纳的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本协议是双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十二条 其他
一、如本协议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或将来成为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达成备忘录,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补充和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表格和其他材料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业务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有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或业务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章) (签字或签章)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