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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公司客户电子银行服务章程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6日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公司客户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电子银行服务,规范电子银行业务,明确客户与银行的权利和义务,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京银行)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电子银行,是指本行通过网络、通信等渠道向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支付结算、代发工资、投资理财、电子票据、贸易金融、供应链、贷款融资等非柜面金融服务。盛京银行电子银行根据渠道不同可分为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系统、银企直联、企业手机银行等。
       第三条 凡在盛京银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公司客户均可申请使用盛京银行企业电子银行业务。
       第四条 盛京银行办理企业电子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其他参与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与盛京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五条 盛京银行根据客户类型和客户申请功能,为客户提供相应的企业电子银行服务。
       第六条 客户申请成为盛京银行企业电子银行客户,应根据盛京银行规定的不同种类业务申请流程,亲临盛京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第七条 客户申请盛京银行企业电子银行服务,须向银行提供必要的客户资料和信息,书面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保证所提供或填写的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八条 盛京银行企业电子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标识指客户用户名、账号或编号等,身份认证方式指静态密码、客户安全证书等。盛京银行在技术层面、业务层面采取多重手段保证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以确保客户资金、交易、信息等安全。
       第九条 凡使用本章程第八条所提客户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进入盛京银行企业电子银行系统使用电子银行服务的均视为客户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又称指令)为该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
       第十条 客户应按照盛京银行企业电子银行业务相关业务规则、须知、操作提示等正确进行相应电子银行操作。客户在办理企业电子银行业务中遇到问题,可向盛京银行指定的客户服务渠道咨询,也可到营业网点获得帮助。
       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结算业务,应在账户支付能力范围内进行支付,账户状态应为正常,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盛京银行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电子支付指令,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
       第十二条 客户应妥善保管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信息或工具,不得公开或告知他人。客户应妥善保管其数字证书和密码,并对使用其数字证书及密码进行的业务操作负责。客户如忘记或泄露密码,丢失数字证书,应及时通知我行进行相关处理。因客户遗忘或泄露上述信息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我行不承担责任。
       客户身份认证工具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客户的电子银行密码遗忘,应及时到盛京银行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
       因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造成损失的盛京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客户使用企业电子银行应注意防范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电子银行登录密码、数字证书密码或用户名等重要信息被他人猜出、偷窥,或利用木马病毒、假网站、假短信、假电话等手段获取,可能导致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二)电子银行客户安全证书介质被他人盗取或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他人使用,且证书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客户账户信息泄露、资金被盗、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三)在办理企业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重要资料,如企业证照、预留银行印鉴等因遗失或保管不善,被他人冒用或盗用,可能造成被他人注册电子银行,并可能因此发生账户信息泄露及资金被盗等情况。
       (四)客户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第十四条 客户应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企业电子银行,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妥善保护企业电子银行用户名、编号和密码等重要身份识别标识、身份认证信息及工具,确保上述重要信息和认证工具不经口头或其它方式发生泄露或被盗用。
       (二)对所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及时更新系统或安装补丁程序等)防范操作系统软件漏洞风险、电子设备中的病毒等。
       (三)客户可以直接登录盛京银行的门户官方网站www.shengjingbank.com.cn或官方认可的渠道下载、安装、登陆或使用办理企业电子银行业务。不要通过其它网址、号码或链接登录电子银行。上述网址和电话如有变更,盛京银行将通过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四)使用企业电子银行过程中暂时离开或完成企业电子银行交易后,应及时正确退出企业电子银行系统。使用数字安全证书的客户应将UKEY从计算机上及时取出并妥善保管,办理业务后即在电子设备上清除所有遗留的操作记录。
       (五)不在网吧或其他公共场所的公用计算机上使用企业网上银行。
       (六)妥善保管客户安全证书及与企业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企业证照、预留印鉴等资料,不放置在不安全场所。
       (七)避免使用容易被其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码(如:采用生日、电话号码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或具有规律性的数字或字母组合作为电子银行密码),避免设置与其他用途相同的电子银行密码(如:采用电子邮件密码作为电子银行密码)。客户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其电子银行密码。在任何情况下,盛京银行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当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时,请不要提供。
       (八)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发现任何通过盛京银行电子银行从事的未经客户许可的操作及交易,客户应马上通过盛京银行客服中心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与盛京银行取得联系。盛京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盛京银行除在企业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业务规则等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外,还将各种风险提示信息显示在电子银行终端上,客户应按照相关风险提示信息正确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第十六条 因盛京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或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盛京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盛京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企业电子银行系统设备和数据,保障电子银行运营安全。在盛京银行履行上述合理义务的前提下,如因设备维护或维修、设备或通讯线路故障、以及断电、停电、病毒爆发或交易中偶发因素导致部分或全部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暂时无法办理,客户可到盛京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渠道办理相关业务;非因本行过错或因其他不可预测、不可控制因素及不可抗力原因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盛京银行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盛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电子银行收费标准。客户办理企业电子银行业务,须按该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客户与盛京银行签订相关协议后,即表示接受并认同该标准和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和方式如有变更,盛京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九条 盛京银行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暂停或终止客户企业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申请开通或使用盛京银行企业电子银行时提供了伪造或虚假信息的。
       (二)客户利用企业电子银行系统故障、差错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非法目的,利用企业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三)发生或可能发生盗用客户企业电子银行身份,存在造成客户资金或信息损失的风险。
       (四)客户未按规定缴纳相关服务费用且企业电子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缴付企业电子银行相关费用。
       (五)客户申请企业电子银行服务所涉及全部账户已经销户等。
       第二十条 盛京银行有权基于预防企业电子银行反欺诈的目的或外部有权机关的要求监控客户通过盛京银行企业电子银行从事的操作及交易。
       第二十一条 客户使用企业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盛京银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客户进行企业电子银行交易,盛京银行从第三方获取了部分金融信息,并通过盛京银行网站和电子银行系统提供给客户。但盛京银行对从第三方获取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盛京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章程、增补相关条款或对电子银行相关服务协议、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并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接纳该修订或增补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盛京银行有权对企业电子银行系统、服务功能等进行升级、改造,并有权增加、变更或终止企业电子银行提供的部分或全部服务。对于系统升级改造、数据迁移转换导致客户账户信息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账号),在不影响客户使用前提下,盛京银行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若客户于生效日期后仍使用企业电子银行服务,即视为客户接纳相关调整,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企业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五条 客户在办理企业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协议与盛京银行协商解决。客户在任何情况下不应攻击盛京银行企业电子银行系统,不应诋毁、损害盛京银行声誉,盛京银行保留在此情况下向客户追偿一切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盛京银行企业电子银行的一切所有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在任何时候归盛京银行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盛京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