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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协议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5日 浏览次数: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盛京银行)与乙方(开户申请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向甲方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应证明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其相关规定,且资料真实、有效,如有因资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乙方不得使用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符合甲方受理个人票据开办条件的客户,在申请办理票据业务时还需要预留签章。甲方受理后,乙方应确认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回执内容与提供的内容一致。

第六条 乙方须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个人结算、活期存款小额账户管理等服务费。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调整、修改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周期等,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甲方网站或公告为准,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七条 乙方使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须遵守盛京银行小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乙方申请借记卡换卡、销卡业务前,应确认借记IC卡内电子现金账户无余额、无权益、无冻结、无未了结事项;销卡时,借记IC卡主账户无余额、无权益、无冻结、无未了结事项。

第九条 对甲方新推出的服务功能,除非需要到柜台办理确认手续,否则乙方将自动享有。

第十条 如乙方办理的结算账户介质为活期存折的,其活期存折上显示的金额并非该账户的实际余额,账户余额以甲方系统中记载的为准。

第十一条 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甲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需出具书面证明,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的,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甲方相关制度规定,向甲方提供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乙方须定期与甲方核对账务。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有权对开户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暂停其非柜面业务,乙方配合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如乙方银行结算账户自余额为零之日起超过二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甲方可视同乙方自愿销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发生上述行为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以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五条 乙方被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甲方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如乙方自2017年1月1日起,存在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第十七条 乙方应承诺提供的手机号码为实名制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有效联系方式,并同意授权我行自业务受理之日起向您手机号码所属的电信运营商和相关第三方查询、核实相关交易发生时与手机号相关的信息,并将对比结果提供给我行,用作风险识别。

第十八条 甲方将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以保持不变;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第十九条 甲方在办理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需收集、使用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等金融信息。依据消费者保护制度要求等相关内容,此协议收集的客户信息主要用于开立结算账户,甲方应对消费者金融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条 甲方在办理乙方账户开户、维护信息、维护账户或资金安全时;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按照业务管理或风险控制等需求、在乙方需要提供人脸转账认证等便捷服务时,为保证账户与资金安全,甲方将通过人脸识别认证服务进行乙方身份的核验。乙方同意甲方依法收集、分析、处理、留存及使用人脸信息以及采集人脸信息过程中获取的其他相关信息。甲方将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相关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维护乙方个人信息安全。为保护乙方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在认为可能存在风险时暂停向乙方提供人脸识别认证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十二条 乙方凭证不慎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或先通过电话银行进行口头挂失,再于5日内到银行补办挂失手续。在办理挂失前,账户资金被他人支取(转账)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审慎保管自设密码,避免使用身份证件、生日、电话、门牌、重复或连续等与本人明显相关或易被他人破译的信息作为密码;应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密码被窃取。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行为,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印鉴、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知悉,个人结算账户在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情况下,支持签约非柜面渠道,具有非柜面转账功能,应合理设置限额,应妥善保管个人敏感信息,应遵守相关协议的约定。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芯片(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乙方可至营业网点柜面申请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七条 乙方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网络通讯等客观因素以及乙方个人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乙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且就本协议条款中免除或减轻甲方责任等与乙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相关内容,甲方已通过在协议中设置加粗字体的方式进行相关提示,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三十条 为业务操作便利,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电子版《盛京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协议》及《盛京银行借记卡章程》上的合并签章或签字同时作为本协议的签章或签字。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或签字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