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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借记卡章程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5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客户金融服务需求,完善金融产品体系,规范盛京银行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盛京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由盛京银行发行的带有“银联”标识的多币种结算金融支付工具,可在营业机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机具、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结算、购物消费等功能。

第三条 借记卡分类

按账户类型不同分Ⅰ类户借记卡和Ⅱ类户借记卡,同一个客户在本行仅能开立一个I类户借记卡。

按信息载体不同分磁条卡和芯片(IC)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手续

第四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的境内外居民个人,均可向本行申领借记卡。16岁以下的公民申领借记卡的,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代理办理。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要求办理。

第五条 个人申领借记卡时,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申请人在确认单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发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立借记卡账户。

第六条 借记IC卡账户包括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主账户由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缴利息税。电子现金账户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七条 主账户的使用参照借记卡相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个人卡主账户每日在自助机具上的累计提款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九条 借记卡持卡人需缴纳卡片工本费以及年费或账户管理费,提前销户时,上述费用概不退还。持卡人若发现卡片损坏,应凭借记卡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换卡的申请,换卡时需缴纳卡片工本费。

第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查询、消费、圈存、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发卡机构、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和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借记卡的有效期以卡面记载的有效期为准。持卡人到期如需继续用卡,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持卡人若在卡片有效期届满前停止使用借记卡的, 应向发卡机构提出销户申请, 并及时将卡片交回发卡机构。

第十二条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 1000 元(含),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设密码、不提现。

第十三条 借记卡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申办该卡,无需提供任何担保。

第十四条 IC卡芯片部分功能

IC卡的芯片可以支持多应用,包括金融行业支付应用和非金融行业应用。

1.金融行业支付应用:金融行业支付应用必须符合银联标准,包括借记应用、电子现金等。借记应用,是指由金融IC卡芯片发起的借记卡联机交易(联机交易指发生交易时,卡片受理终端实时连接到核心账务系统进行处理的交易模式)。借记应用与磁条交易共用一个交易密码。电子现金,是用于小额支付的智能卡产品,可在有银联"UPcash"标识的消费终端上脱机使用(脱机交易指发生交易时,卡片受理终端不连接到核心帐务系统,而是由受理终端直接进行处理的交易模式)。

2.非金融行业应用:非金融行业应用由合作项目的内容决定,如医保、公交、数据存储等。IC卡芯片上的非金融行业应用,不得损害金融IC卡的借记应用和电子现金等金融行业支付应用的安全和功能完整性。

第四章 持卡人与发卡行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五条 除《盛京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协议》另有约定外,借记卡的使用应符合本条约定。持卡人领取借记卡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凡使用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借记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账户。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应每月及时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多媒体查询机等方式查询借记卡卡项下的账务内容,对有异议的账务内容须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 天内提出查询和更正要求,发卡机构将于30 天内给予答复。如持卡人在该笔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起60 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第十七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密码,因卡片保管不善和密码泄露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系统中预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等,应立即在营业网点、电子渠道进行内容变更,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持卡人开立借记卡后,在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情况下,支持签约非柜面渠道,具有非柜面转账功能,持卡人应合理设置限额,妥善保管个人敏感信息,并遵守相关协议的约定。

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符合我行和第三方机构规定的条件下,开通其他非柜面渠道或第三方支付业务,并选择该渠道交易验证方式。在此种情况下,持卡人按照其与我行或第三方机构约定的验证方式完成交易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可以在开卡同时申请开通非柜面自助转账功能,并可设定转账限额,也可在开卡后另行设定转账交易限额。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所欠款项。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持卡人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持卡人在互联网上使用借记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属发卡机构的责任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伪造、变造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借记卡及冒用他人借记卡进行诈骗财物的,发卡机构应及时处理,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及《盛京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协议》,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盛京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协议》的,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其借记卡。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标准调整本章程所涉及的利率,并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或调整借记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经发卡机构公布后,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公布的收费内容支付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发卡机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的处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盛京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协议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盛京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生效前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