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京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您识别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认真考虑下述各风险因素:
1.信用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使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如果理财产品所配置的资产到期无法正常处置,则投资者理财收益可能遭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将损失全部本金和收益,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市场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各种风险因素变动,使得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价格发生波动,所投资的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可能下跌,投资者将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
3.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产品的业务受理、投资管理、资金偿还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投资者将面临一定的政策风险。
4.流动性风险:若投资者无赎回权。本期理财产品不提供到期日之前的赎回机制,采用到期一次兑付的形式,投资者在理财期限内没有提前终止权,在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本期理财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若投资者有赎回权。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若遇大额赎回时,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5.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产品认购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其它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不具备,盛京银行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
6.提前终止的风险:在投资期内,如本理财产品发生盛京银行认为有必要提前中止产品的情形,盛京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实际理财期少于预定期限以及再投资的风险。
7.延期支付风险:如因本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对象延期或无法变现等原因造成本产品不能按时支付收益或理财本金,或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投资者将面临支付期限延长的风险。
8.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盛京银行将按照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通过本行网站(www.shengjingbank.com.cn)、中国理财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平台(xinxipilu.chinawealth.com.cn)、营业网点或盛京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信息公告。投资者应依据理财销售文件的规定,及时登录盛京银行网站或致电盛京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337、4000095337”或到盛京银行各营业网点查询。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盛京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盛京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的,盛京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投资者将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者予以充分关注!
本理财产品 盛京银行添益系列理财产品一年定开32期,属于 非保本浮动收益、开放式净值型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 低等风险 类理财产品,适合购买的投资者为风险评级 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的投资者。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示例:若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本金为5万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5万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非银行存款,不纳入存款保险范围。
在您签署本理财业务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申购要素表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您签署本揭示书、理财业务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本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您已知悉并理解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理财业务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申购要素表、投资者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双方理财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栏
本人在购买本期产品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具有效力。
本人确认如下: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保守型 □稳健型 □平衡型 □成长型 □进取型 (客户自行填写)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确认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盛京银行添益系列理财产品一年定开32期 |
产品登记编码 |
本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编码是C1080921000217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本产品信息。 |
产品代码 |
LC0721JZ1Y32 |
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投资属性 |
固定收益类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净值型 |
募集方式 |
公募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风险等级 |
盛京银行内部评级为低等级风险理财产品 |
适合客户 |
经盛京银行风险评估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或法人投资者。 |
发行规模 |
本理财产品不设规模下限,发行规模上限不超过20亿元。盛京银行有权调整规模上限,如调整将在盛京银行网站(www.shengjingbank.com.cn)进行信息披露。 |
产品认购期 |
2021年4月08日-2021年4月19日 |
产品认购方式 |
本行网点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其他电子渠道 |
认购起点金额 |
5万元,以10000元整数倍递增;产品认购期初始份额净值是1。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
单户持有上限 |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10000万份 如投资者购买金额超出上限,可向盛京银行营业网点提出申请,盛京银行在保护存量理财产品投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并结合产品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产品成立日 |
2021年4月20日 |
产品期限 |
无固定期限 |
产品投资周期 |
本理财产品计划每12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单个投资周期内客户不得提前终止产品,盛京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或延长单个投资周期的期限。具体投资周期要素情况以对应投资周期认/申购要素表为准。 |
申购/赎回开放期 |
产品每个投资周期结束前12个自然日(不含投资周期结束日)为产品申购/赎回开放期(最后一个投资周期无申赎开放期),在开放期内投资者可申购/赎回理财产品。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未赎回部分份额将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具体申购/赎回开放日期以对应投资周期认/申购要素表为准。 |
申购/赎回确认日 |
产品每个投资周期结束日为产品申购/赎回确认日(不含最后一个投资周期结束日),产品申购/赎回确认日将根据上一工作日的单位净值来确定投资者申购/赎回份额。 具体申购/赎回确认日以对应投资周期认/申购要素表为准。 |
巨额赎回 |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若理财产品当日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日日终产品总份额10%时,盛京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并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盛京银行网站公告。 |
赎回资金到账日 |
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为赎回确认日后2个工作日内,盛京银行将投资者应得的赎回资金划转到投资者指定账户。 |
工作日 |
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国务院公布为准)以外的中国的银行工作日。 |
业绩比较基准 |
4.30%-4.80%,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仅作为投资管理的业绩比较基础,用于计算浮动管理费,不构成对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承诺和保证。盛京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及组合资产收益变动,有权在每个产品申购/赎回开放期前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盛京银行官网公告。调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以信息披露的公告内容为准。 |
单位净值 |
单位净值为单位产品份额的净值,该净值为扣除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包含产品托管费、运营管理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以及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后的单位产品资产净值。本理财产品按照单位净值进行认/申购、赎回。单位净值按照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 |
本金和理财收益 |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和收益。产品净值不低于1时,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运作情况,进行现金分红。 理财收益=客户赎回确认时的单位净值×客户赎回确认时份额+持有期分红收益-客户投资本金。 |
产品管理人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托管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费用 |
认购费:本理财产品不收认购费。 |
申购费:本理财产品暂不收申购费。(如有调整提前在门户网站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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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本理财产品暂不收赎回费。(如有调整提前在门户网站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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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托管费:费率为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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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费:费率为0.00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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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管理费:费率为0.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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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管理费:本产品单个产品投资周期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下限,超出部分的80%将作为盛京银行浮动管理费。 具体参见本说明书“四、产品费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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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转让及持有证明 |
本产品不可办理质押融资,不可办理理财转让,可开具时点持有证明。 |
对账单 |
本理财产品不提供对账单。 |
税款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盛京银行作为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盛京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
客户授权及保密责任 |
盛京银行将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客户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客户信息。 |
(一)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本着稳健投资的理念,基于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固定收益资产价格走势,采用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优选投资品种,采取久期策略和信用策略来获取稳定收益。本产品以固定收益投资为主,通过组合配置非标资产、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收息资产,构建产品稳定的收益来源;通过配置存款、货币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开展债券回购等融入融出资金,以应对流动性需要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另外根据市场行情,在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适当的时机投资不高于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20%的资金于权益类资产。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属性为固定收益类,计划投资范围如下: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货币市场和现金管理类工具、标准化债权资产,或直接投资于以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资产为标的的资管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正/逆回购、现金、国债、地方政府债、央票、同业存单、各类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融、超短融、中期票据、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型及债券型基金以及符合监管规定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包括不限于信托贷款、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承兑汇票、信用证、收益凭证、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受让等。
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或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期权、利率互换、基金等。
投资资产 |
计划配置比例 |
固定收益类资产(含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资产及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
80% - 100% |
权益类资产、衍生金融工具 |
0% - 20% |
因非主观因素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盛京银行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
(三)投资限制
本理财产品杠杆率不超过140%;
本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0%;
本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本理财产品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为不低于产品净资
产的5%;
盛京银行将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审慎尽责管理投资组合,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
三、交易规则
(一)理财产品的认/申购
1.认/申购方式:产品募集期及产品申购开放期内投资者可在盛京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其他电子渠道进行认/申购申请。
2.单户持有限额:本产品投资者单户持有份额不超过10000万份。。
3.撤单交易:投资者可办理理财产品份额认/申购交易的撤单,撤单交易办理时间截止至本产品认购/申购终止日期前一工作日17时,即认购期/申购期内末日不准许撤单,具体以对应投资周期认/申购要素表为准。
4.认/申购资金冻结:认/申购期内,理财资金冻结在投资者自己账户内,按当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盛京银行有权提前或延长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提前或延长成立时将在盛京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5.暂停申购条款:在本产品存续期内,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出现重大变更或者其它突发事件和因素引起流动性不足或投资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盛京银行认为继续开放申购将损害本产品投资者利益时,盛京银行有权暂停本产品的申购,暂停申购的期限及是否恢复申购由盛京银行自行决定;盛京银行有权宣布单个投资周期的理财产品不成立,客户将无法按约定购买该期理财产品。
上述情形如有发生,盛京银行将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银行将于原定投资周期成立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退回投资者指定账户。
5.认购份额的计算:本理财产品的募集期为认购期,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认购时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元,认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情景示例:下述数据均为测算数据,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情景1:假设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0000元认购本理财产品,该投资者认购份额为100000元/1元=100000份。
未知价原则,即产品的申购以申购确认日公布的确认日前一工作日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确认日前一工作日的份额净值,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情景示例:下述数据均为测算数据,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情景1:假设某投资者在申购开放期投资100000元认购本理财产品,申购确认日前一工作日的份额净值1.050000
该投资者申购份额为100000元/1.050000=95238.10份。
(二)理财产品的赎回
1.赎回方式:在赎回开放期内,投资者可在盛京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其他电子渠道办理理财产品赎回申请,客户可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未运作满单个投资周期前投资者无权提前赎回份额。
2.客户最低持有份额:客户在赎回开放期内申请部分赎回的,部分赎回后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实时余额不得低于1000份。
3.撤单交易:投资者可办理理财产品赎回交易的撤单,撤单交易办理时间截止至本产品赎回开放期终止日前一工作日17时。具体以对应投资周期认/申购要素表为准。
4.若投资者在开放期内全额或者部分赎回,赎回资金在赎回确认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到账,赎回确认日与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
5.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条款:如发生因不可抗力导致产品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或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并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门户网站发布暂停赎回公告。暂停赎回期间结束,理财重新开放时,产品管理人将通过其各营业网点或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6.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产品管理人可以根据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拒绝赎回。a.接受全额赎回: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b. 拒绝赎回:当产品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理财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产品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产品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拒绝办理,投资者可于下一日重新申请赎回。理财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含)发生因巨额赎回导致拒绝赎回的情况,如产品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在发生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本行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盛京银行门户网站或各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
7.赎回金额的计算:本理财产品按份额赎回,按赎回确认日前一工作日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未知价原则,即产品的赎回以赎回确认日公布的赎回确认日前一工作日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确认日前一工作日份额净值,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情景示例:下述数据均为测算数据,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某开放期投资者赎回所持有10000份本理财产品份额,赎回费率为0,产品赎回确认日前一工作日的净值为1.010000,则投资者获得的赎回金额=10000×1.010000=10110.00元。
(三)理财产品的终止
1.本理财产品投资期间,盛京银行有提前终止权。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如果盛京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在提前终止前5个工作日发布信息公告,并在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实际回收的资产计算投资者的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划转至投资者理财资金存入的银行卡账户,相关清算规则届时另行公告。如遇中国大陆法定休假日则顺延。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息。
2.盛京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市场发生突发性事件或极端重大变故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时,盛京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2)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市场利率大幅下滑、企业信用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到期正常兑付时,盛京银行有权但无义务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3)银行认为应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时,盛京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四、产品费用
本产品费用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托管费、运营管理费、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管理人因管理、运营理财产品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产品资产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本理财产品认购费率为0,产品成立初期暂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后期如果有调整将提前两个工作日在盛京银行门户网站公告。
2.产品托管费: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01%(年化)收取产品托管费,原则上按日计提,于每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收取。每日计提的产品托管费=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产品托管费率/365。
3.运营管理费: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009%(年化)收取运营管理费,原则上按日计提,于每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收取。每日计提的运营管理费=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 *运营管理费率/365。
4.固定管理费:本理财产品按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的0.05%(年化)收取固定管理费,原则上按日计提,于每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收取。每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前一日产品资产净值*固定管理费率/365。
5.浮动管理费:本产品单个投资周期内产品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下限,超出部分80%将作为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原则上按投资周期收取。
盛京银行保留变更上述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如有变更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本行官网公告。
五、产品估值
1.估值日:本理财产品每工作日进行估值。
2.估值对象: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所有金融资产。
3.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
4.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拆借及质押回购以本金列示,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流通的债券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若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且符合监管要求的,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持有期间按票面利率计提利息收入(贴现债除外)。按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中证等)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值(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的股票,按行业通行的估值方法处理。
(4)期货、互换、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上海清算所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我行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
(5)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的资产:A.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或基金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B.如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但有确定的预期收益率的,则按成本法估值,定期计提预期收益。如该类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6)若本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本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协商一致后,变更其估值方法,并从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估值错误: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本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暂停估值:当资产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或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可暂停本产品估值直至另行通知。
六、信息披露
盛京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在盛京银行网站(www.shengjingbank.com.cn)、中国理财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平台(xinxipilu.chinawealth.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如下:产品发行、产品成立、产品到期,盛京银行将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如理财产品未能成立或提前成立、理财产品提前或延期终止、产品规模调整、优化或产品升级以及如有其他盛京银行认为对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收益有重大影响而公布的重要信息,将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盛京银行会在每个开放确认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赎回价格;盛京银行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报告。
七、投诉及建议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银行负责解释。若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投诉或建议,请致电盛京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337、4000095337”或反馈至本行营业网点,本行将对您所反映的情况和建议作及时的处理和反馈。
八、特别提示
1.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应理财业务协议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认/申购要素表、投资者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承诺其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其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投资者将配合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客户确认栏
客户声明:
本人已充分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认/申购要素表、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相应理财业务协议书,并已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充分认识到投资本理财产品需要承担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此风险。
客户确认签章: 盛京银行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产品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理财产品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理财产品认购与撤销流程
1.认购流程
投资者首次在柜面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由银行销售人员根据产品销售文本进行详细说明,并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合认购产品条件后,个人投资者开立玫瑰卡,对公投资者开立基本或一般结算账户,存入认购资金,并在销售人员的提示下认真阅读销售文本,并抄录风险确认语句与签字确认后,由销售人员录入业务系统,打印理财业务协议书,客户和银行双方签章确认后各自留存。
个人投资者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销售网点柜面、手机银行、网银办理(详见产品说明书);对公投资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预留印鉴,到开户行办理认购。
2.撤销流程
产品销售期内,在柜面渠道申请撤销的,个人投资者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玫瑰卡和整套销售文件办理(原认购在手机银行与网银办理未有销售文件的除外),在手机银行与网银办理撤销的,不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对公投资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和整套销售文件,到账户开户行办理认购撤销。投资者需将原销售文件交回银行(手机银行、网银办理除外),并填写新的理财业务协议书,销售人员重新录入业务系统,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留存。
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前,需本人填写《盛京银行理财产品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评估问卷》,评估结束后销售人员将评估意见告知投资者,由投资者签字确认。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5级,由低至高分别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投资者应购买与本人风险级别相匹配的产品。如根据评估结果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某类产品,销售人员需明确告知投资者。盛京银行红玫瑰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按照监管要求与行内评定共分5级,由低至高分别为极低、低、中等、较高、高风险等级。
产品 投资者 |
极低风险产品 |
低风险产品 |
中等风险产品 |
较高风险产品 |
高风险产品 |
进取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成长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平衡型 |
适合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稳健型 |
适合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保守型 |
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不适合 |
三、信息披露
盛京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在盛京银行网站(www.shengjingbank.com.cn)、中国理财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平台(xinxipilu.chinawealth.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如下:产品发行、产品成立、产品到期,盛京银行将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如理财产品未能成立或提前成立、理财产品提前或延期终止、产品规模调整、优化或产品升级以及如有其他盛京银行认为对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收益有重大影响而公布的重要信息,将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盛京银行会在每个开放确认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赎回价格;盛京银行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报告。
若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投诉或建议,请致电盛京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337、4000095337”或反馈至购买本期产品的营业网点,本行将对您所反映的情况和建议作及时的处理和反馈。投资者的投诉将被记录,并在银行内部形成投诉处理工作单,相关部门和人员将在接到投资者的投诉后,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核实交易记录和交易情形、调查理财服务人员、形成反馈意见、反馈投资者并征询意见、按一致意见处理投诉等。
盛京银行添益系列理财产品一年定开32期
认/申购要素表
(2022年4月19日确认)
尊敬的投资者:
按照盛京银行添益系列理财产品一年定开32期说明书相关规定,现将盛京银行添益系列理财产品一年定开32期第2投资周期申购要素表公布如下,请投资者关注:
一、产品要素
产品名称 |
盛京银行添益系列理财产品一年定开32期 |
产品登记编码 |
本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编码是C1080921000217,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本产品信息。 |
产品代码 |
LC0721JZ1Y32 |
投资周期 |
第2投资周期 |
销售地区 |
全国 |
销售渠道 |
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其他电子渠道 |
本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 |
4.30%-4.80% |
投资起点金额 |
5万元人民币,以10000元人民币整数倍递增 |
本投资周期发行规模 |
不超过100000万元人民币 |
本投资周期募集期 |
2022年4月7日-2021年4月18日 17:00 |
本投资周期成立日 |
2022年4月19日 |
本投资周期认购撤单时间 |
2022年4月7日-2021年4月17日 17:00 |
本投资周期到期日 |
2023年4月18日(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
本投资周期到期前开放赎回日期 |
2023年4月6日—2023年4月16日 17:00 |
下一投资周期开放申购日期 |
2023年4月6日—2023年4月17日 17:00 |
本投资周期天数 |
364天(如遇节假日顺延) |
资金到账日 |
本投资周期赎回确认日后2个工作日内或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 |
二、特别提示
1.本认/申购要素表为理财产品说明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2.本认/申购要素表中公告的本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仅表示本认/申购要素表中公告的当前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不同投资周期业绩比较基准可能会发生调整,特提醒投资者关注;
3.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类理财产品,开放式净值型,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盛京银行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对理财产品进行运作,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非银行存款,不纳入银行存款保险范围。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理财业务协议书
银行打印栏 |
客户填写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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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申购 □赎回 □撤单 □预约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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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个人投资者) |
自然人客户姓名: |
交易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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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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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人投资者) |
法人客户名称: |
交易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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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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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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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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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盛京银行: (分支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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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产品名称: 系列理财产品第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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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码: |
交易金额(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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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日期: 年 月 日 (注:预约购买必填,资金需预约日期零点前足额到账) |
(甲方)客户确认签章: (乙方)盛京银行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书前,仔细阅读本协议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我行理财销售人员咨询。
甲方(客户,下同)本着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确认乙方(盛京银行,下同)已将理财业务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出示,并就其中的风险条款及有关交易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甲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甲方不存在任何的疑问,并准确的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后,同意与乙方做本理财交易。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一、定义与说明
1.理财产品:是指银行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2.协议:指银行和投资者针对理财业务活动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契约性文书。
3.法律法规: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
4.投资者:指购买理财产品的个人或法人投资者。
二、资金和账户管理
1.甲方需要在乙方开设理财资金账户,存入理财资金,双方签订理财协议后,理财资金在理财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自动冻结,甲方不得要求支取或使用,乙方不再提供理财权利凭证。预期收益起始日,由乙方扣划理财资金到乙方结算账户。理财到期后,由乙方划转理财资金及收益至甲方指定理财资金账户。
2.交易日至理财资金扣划日(即起息日)期间按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3.到期理财资金到账日次日甲方可在任意时间支取理财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到期日至到账日期间不计存款利息和理财收益,到账日至支取款项日之间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4.在本协议书未终止前,甲方不得将协议中指定的理财资金账户销户。
5.本产品预期收益率以产品说明书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为准,乙方不再单独为甲方提供有关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的账单。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2.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购买本理财产品并非存款,投资本金在产品约定的投资期内不另计存款利息。
4.在产品募集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交易账户足额划转的本协议书不生效,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对本协议书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6.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甲方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无须经甲方另行同意。
7.对于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书前及将来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甲方确认其在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系统点击确认的销售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并确认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系统记录以及电话录音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认购/申购、赎回)的终局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8.甲方以所持有理财产品设定担保时,须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
9.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认购/申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募集开始日起至募集结束日止受理甲方的认购,并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资金募集情况或在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时,做出暂停/恢复募集、延长募集期限、提前结束募集宣布产品成立、或者终止募集宣布募集失败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2.乙方有权根据各款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如理财产品可以认购/申购,其认购/申购场所、时间、程序、金额限制、价格计算方法、费用费率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3.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或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决定理财产品能否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日开始投资运作。
4.乙方有权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依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费用和业绩报酬可由乙方从甲方理财资金或应分配款项中直接扣除。乙方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将按约定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甲方如不接受,可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申请赎回理财产品。
5.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除产品说明书明确约定保证本金或保证收益外,银行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乙方应依照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投资者预期收益产品重大影响,乙方将按通过约定的披露方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6.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将应支付的投资本金(如有,下同)及收益(如有,下同)划入甲方指定的交易账户。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与收益无法入账的,甲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同意在出现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乙方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应提前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通知。
8.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乙方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按约定到期日清算时,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延期或转换时,乙方将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该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9.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收益(如有)。收益一般以原认购/申购币种支付,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的分配原则为:每份理财产品享有同等分配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0.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协议项下的信息披露通过乙方网站、营业网点公告等方式进行。
11.本协议书项下理财收益为税前收益。甲方所得收益的税负由甲方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乙方对甲方所得收益代扣代缴的,届时乙方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12.乙方对本协议书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13.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或甲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书。
14.本协议书项下的理财资金涉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执行。
15.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乙方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免责条款
1.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极端市场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协议指定的理财账户和理财本金及收益被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或者甲方理财账户资金余额不足,造成划款不成功,则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全额终止理财交易,并停止向甲方支付投资收益。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将此损失从甲方的理财账户或理财本金以及收益中扣除。
4.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所作声明或保证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因甲方违反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书或赎回理财产品给乙方或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乙方若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协议终止及生效
1.本协议书在甲方存入投资款项并签章,发售行盖章后成立,或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自行确认后成立。在甲方的投资本金成功从其交易账户足额划转的情况下本协议书在理财产品成立日生效(若乙方宣布理财计划不成立的除外)。
2.在甲方赎回理财产品或对理财产品撤销的情况下,本协议书经甲方签章且乙方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书的终止日为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
4.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中国和理财产品涉及的外币发行国(地区)、投资市场所在国(地区)的法定节假日、理财产品规定的节假日及周六和周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如本协议书项下相关日期为非银行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
六、追索条款
若因本产品投向的资产项目违约事件导致甲方的理财资金发生损失,甲方授予乙方代理其向资产项目债务方追偿其理财本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函、提起诉讼等方式,乙方代理期限为二年。乙方在行使代理权过程中产生的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甲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
甲方因投资理财产品与乙方及分支机构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总行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八、附则
1.本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书下的任何条款或者内容成为无效条款或者依法被撤销,本协议书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2.关于本产品的重要信息银行将通过网点通告、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如遇特殊情况,由乙方负责解释。
3.本协议一式贰联,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客户留存。 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1.甲方确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并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
2.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理财业务协议书,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书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销)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3.甲方已就本协议书项下的投资事项完成了全部必须的内部决策程序,且本协议书项下的委托事项符合业务程序要求。
4.甲方确认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解释说明。甲方自愿接受本协议书中各项条款的约束。签约各方对本协议书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书全部条款。
5.甲方认可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本方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6.乙方确认自身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