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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盛京银行个人客户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前,仔细阅读本协议条款内容。

      甲方:个人客户

      乙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盛京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业务:指乙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乙方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为甲方建立的专用网络,向甲方提供账户管理、投资理财、贷款融资、汇款支付等离柜金融服务。根据渠道不同,乙方电子银行可分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包括手机登陆、Pad登陆等,下同)、电视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取款机、查询缴费机等自助设备,下同)等。

      身份认证要素:指甲方向乙方申请的或甲方自行设置的、用于乙方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登录名、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签约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码等。

      数字证书:指存放甲方身份标识,用以在交易中识别甲方身份以及保障交易安全的、对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乙方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为USBKEY。

      电子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凭借身份认证要素发起的查询、转账、支付结算等交易请求的统称。

      密码:指由甲方自行设定或按照一定规则随机生成的,用于校验甲方身份的字符信息,分为静态密码和动态密码两种。静态密码是由甲方自行设定的密码,包括取款密码、查询密码、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动态密码为交易中乙方按照一定规则随机生成的用于识别甲方身份发送的交易验证码。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网上银行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柜面或其他途径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成为乙方网上银行签约客户,根据客户签约级别不同,可享受包括账户管理、信息查询、汇款支付、公共事业缴费等服务,以及申请开通或变更网上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功能。

      二、手机银行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乙方手机银行、柜面或其他途径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成为乙方手机银行签约客户,根据客户签约级别不同,可享受包括账户管理、信息查询、汇款支付、公共事业缴费等服务,以及申请开通或变更手机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功能。

      三、电视银行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乙方电视银行、柜面或其他途径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成为电视银行的签约客户,可享受包括账户管理、信息查询、公共事业缴费等服务,以及申请开通或变更电视银行所提供的服务功能。

      四、电话银行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乙方柜面或其他途径办理银行卡、活期一本通后,即可享受电话银行账务查询、转账服务、自助缴费、凭证挂失、修改密码、传真服务等服务,同时客户可享受全方位、周到的电话银行人工服务。

      五、自助银行服务内容

      甲方通过乙方柜面或其他途径办理银行卡、活期一本通后,即可享受自助银行信息查询、现金存取、公共事业缴费等服务;通过乙方柜面或其他途径签约自助设备转账等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享受自助银行转账汇款等服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开通或签约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前提下,根据注册方式的不同,要求乙方提供相关银行服务。

      (二)甲方有权选择申请电子银行业务种类,有权申请开通电子银行余额查询、明细查询、自助转账等功能,并可在乙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设定对外转账限额,具体标准以乙方公告为准。

      (三)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有效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服务注销或解约手续。

      (四)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客服电话4006996666、登录乙方官方网站或到乙方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本协议、《盛京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章程》和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甲方前往乙方柜面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开通申请(如需)、维护(含关联或变更等)、注销等手续的,应本人亲自办理。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亲自签名确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为本人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无效或非本人资料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为未成年人时,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供有效监护关系证明,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三)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业务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1.甲方应通过乙方官方网站(www.shengjingbank)或官方认可的渠道下载、安装、登录或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因使用非乙方官方网站或官方认可的渠道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com.cn

      2.甲方应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因甲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自设密码,避免使用身份证件、生日、电话、门牌、重复或连续等与本人明显相关或易被他人破译的信息作为密码;应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密码被窃取。自设密码发生泄露或遗忘的,甲方应及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手续,并承担手续办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4.甲方及甲方监护人应妥善保管其银行账号、登录名、授权码、密码、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及数字证书。因对上述个人信息保管不当或遗失数字证书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应注意遵守以下业务规则:

      1.甲方的客户号、卡/折号、密码、数字证书、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是甲方进行电子银行交易的重要要素,是乙方电子银行判别客户身份真实性和交易有效性的依据;凡通过相应身份认证要素提交的电子交易指令,均视作甲方所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执行电子交易指令后,甲方无权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交易指令。

      2.甲方使用数字证书(即USBKEY)完毕后,应及时拨出USBKEY,关闭电子银行;不得将USBKEY提供给任何其他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数字证书在有效期内发生损毁、遗失或用户密码遗忘的,甲方应及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重新办理证书申领手续,并承担手续办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有效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使用,应及时办理证书更新手续。

      3.甲方使用转账汇款时,应保证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收款人姓名、收款账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误填上述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应确保在签约电子银行业务时向乙方提供手机号码正确;乙方向该手机号发送用于安全认证的动态密码短信,甲方须确认短信发送编号、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等信息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并正确输入收到的动态密码。非乙方原因(如短信网络原因造成迟延、信息丢失,甲方提供手机号有误、手机关机、欠费停机、手机号码变更,甲方未认真核对信息、未正确操作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以及导致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时,同意接受乙方发送的产品信息、金融资讯、祝福问候等增值服务。甲方主动向乙方服务号码发送的短信,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发生卡/折丢失、密码泄露、数字证书丢失、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丢失、停机等情况或提供的个人资料(如手机号码等)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其他有效途径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维护更新。由于甲方未及时向乙方申请维护更新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风险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乙方的相关收费标准和其他业务规则。乙方对相关收费标准或业务规则进行变更的,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如果甲方对乙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或业务规则有异议的,应及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注销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变更后的收费标准和业务规则。

      7.乙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调整和停止电子银行服务项目,并自行判断是否需甲方办理确认手续。甲方对此无异议,并配合完成。

      8.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服务规定或规则的,须同时遵守。

      (五)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电子银行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六)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七)甲方因乙方系统差错、故障、错账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中扣划相关不当得利涉及款项及/或暂停其电子银行服务。

      (八)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应赔付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

      (九)甲方因任何原因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向乙方申请办理电子银行的注销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的各类风险由其自身承担。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有关电子银行的业务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并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方式予以公布后生效。

      (三)乙方有权对其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或终止服务。如需甲方办理确认手续,乙方将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布等方式进行通知。

      (四)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号、登录名、卡/折号、签约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密码或数字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完整、存在乱码或不明确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存在其他被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属乙方过失的情况,包括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6.甲方处于非法目的进行的任何交易。

      (五)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恶意损害乙方声誉的情况,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六)甲方因乙方系统差错、故障、错账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不当得利涉及款项及/或暂停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且甲方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及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交易指令,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按双方协议内容及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通过官方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方式公布相关的咨询服务,并依法处理相关投诉。

      (四)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

      第五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一)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对终止协议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协议前已完成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协议终止前已进行的交易不受影响。

      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协议中止:

      1.甲方未按时支付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的;

      2.一方丧失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

      3.其他导致协议中止情况的。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甲方注销全部电子银行注册账户的;

      2.甲方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的;

      3.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甲方电子银行业务的注销手续(如需)办理完毕,本协议即终止。

      (三)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银行账户状态的制约,如甲方银行账户挂失、止付、被冻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则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银行账号状态恢复正常时,相关电子银行服务恢复正常。

      第八条 协议效力及其他

      (一)本协议自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签约手续或通过乙方电子银行完成注册、签约申请手续起生效。

      (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三)协议中未尽事宜应按照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和通行的金融惯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