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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智盈系列理财产品添金2022182期(颐养大雪特供)销售文件1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7日 浏览次数:

盛京银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投资者: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您识别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认真考虑下述各风险因素:

    1.信用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使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如果理财产品所配置的资产到期无法正常处置,则投资者理财收益可能遭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将损失全部本金和收益,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市场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各种风险因素变动,使得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价格发生波动,所投资的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可能下跌,投资者将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

    3.政策风险:本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产品的业务受理、投资管理、资金偿还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投资者将面临一定的政策风险。

    4.流动性风险:若投资者无赎回权。本期理财产品不提供到期日之前的赎回机制,采用到期一次兑付的形式,投资者在理财期限内没有提前终止权,在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本期理财产品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若投资者有赎回权。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任一交易日,若遇大额赎回时,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5.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本产品认购期届满、募集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其它理财产品成立的条件不具备,盛京银行有权宣布本产品不成立。

    6.提前终止的风险:在投资期内,如本理财产品发生盛京银行认为有必要提前中止产品的情形,盛京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实际理财期少于预定期限以及再投资的风险。

    7.延期支付风险:如因本产品项下对应的投资对象延期或无法变现等原因造成本产品不能按时支付收益或理财本金,或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故障等,可能会造成本金及收益兑付延迟,投资者将面临支付期限延长的风险。

    8.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不提供账单,投资者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所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盛京银行将按照有关“信息公告”的约定,通过本行网站(www.shengjingbank.com.cn)、中国理财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平台(xinxipilu.chinawealth.com.cn)、营业网点或盛京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信息公告。投资者应依据理财销售文件的规定,及时登录盛京银行网站或致电盛京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337、4000095537”或到盛京银行各营业网点查询。

    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盛京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盛京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的,盛京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投资者将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

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者予以充分关注!

   

本理财产品 盛京银行智盈系列理财产品添金2022182期(颐养大雪特供),属于 非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净值型 理财产品,期限155天,投资者无提前赎回权。风险评级为 低等风险 类理财产品,适合购买的投资者为风险评级 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 的投资者。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示例:若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本金为10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产品10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在您签署本理财业务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同时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您签署本揭示书、理财业务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本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您已知悉并理解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理财业务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双方理财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确认栏

    本人在购买本期产品前已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该评估结果具有效力。

    本人确认如下:

    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保守型  □稳健型  □平衡型  □成长型  □进取型 (客户自行填写)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确认签章:                    

                                                              

                                                            日期:              

 

盛京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盛京银行智盈系列理财产品添金2022182期(颐养大雪特供)

产品登记编码

本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编码是C1080922000231

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本产品信息。

产品代码

LC0422JZ0182

收益类型

保本浮动收益

投资属性

固定收益类

运作方式

封闭式净值型

流动性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产品运作期间不支持份额转让

募集方式

公募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风险等级

盛京银行内部评级为低等级风险理财产品

适合客户

经盛京银行风险评估为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的个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

销售渠道

网上银行/柜面/手机银行/其他电子渠道

销售地区

全国

产品募集期

2022年127日-2022年1213

产品起始日

2022年1214日(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计算收益)

产品到期日

2023年518日(实际产品期限受制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产品期限

155

投资起点金额

10万元,以10000元整数倍递增,1元=1份

发行规模

不超过15000万元

业绩比较基准

3.70%,特别说明: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仅作为投资管理的业绩比较基础,用于计算浮动管理费,不构成对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承诺和保证。

认购份额计算方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产品每份额净值,认购期每份额净值为 1。(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到期兑付金额计算方式

到期兑付金额=认购份额×期末产品每份额净值(已扣除相关税收和费用)。(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收益分配方式

理财期满,本金与收益一次性支付。

资金到账日

理财产品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或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

工作日

中国规定的法定工作日

产品管理人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托管费

0.01%

运营管理费

0.009%

销售手续费

0.00%

固定管理费

0.10%

浮动管理费

产品到期未实现业绩比较基准(扣除相关费用后),盛京银行将不收取浮动管理费;

产品到期实现业绩比较基准(扣除相关费用后),超出部分将作为盛京银行浮动管理费。

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盛京银行作为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盛京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

客户授权及保密责任

盛京银行将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客户信息保密责任,除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客户信息。

二、投资管理

     1.投资方向

    本理财产品投资属性为固定收益类,投资方向为符合监管要求的各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正/逆回购、现金、国债、地方政府债、央票、同业存单、各类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融、超短融、中期票据、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型及债券型基金、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各类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收(受)益权、信托计划及其收(受)益权以及符合监管规定的其他资产;以及其他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和符合监管规定的其他资产。

投资资产

计划配置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

80% - 100%

其他资产

0% - 20%

因非主观因素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盛京银行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要求。

2.本理财产品杠杆率不超过200%。

3.盛京银行将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审慎尽责管理投资组合,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

三、交易规则

1.产品募集期:投资者可办理理财产品份额的认购与撤单,在冷静期内投资者可办理撤单交易。投资者认购日至募集期结束为认购期,认购期理财资金冻结在投资者自己账户内,按当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盛京银行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时将盛京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并调整相关日期,产品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2.产品理财期:投资者不能提前赎回。产品起始日确认投资者份额。本理财产品可开具时点持有证明,不可办理质押融资,详情请咨询营业网点,以营业网点答复为准。

3.产品清算期: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理财资金到账日为清算期,清算期内资金不计付利息。本行将于理财产品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或提前终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分配产品收益与本金。投资者无权提前终止该产品;银行有权按照项目投资实际情况,提前或延期终止该产品,银行将于提前终止日或产品到期日2个工作日在盛京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四、计算规则

1.产品相关费用

1)产品托管费:由托管行收取,按日计提,按照与理财产品托管行约定的方式支付

每日计提的托管费=理财产品当日份额 *托管费率/365

2)运营管理费:由委托估值机构收取,按日计提,按照与理财产品委托估值机构约定的方式支付

每日计提的运营管理费=理财产品当日份额 *运营管理费率/365

3)销售手续费:由盛京银行按日计提并收取

每日计提的销售手续费=理财产品当日份额 *销售手续费率/365

4)固定管理费:由盛京银行按日计提并收取

每日计提的银行管理费=理财产品当日份额*银行管理费率/365

2.投资者收益计算

1)收益分配规则:根据理财资金所投资资产实际运作情况向客户支付到期款项。

2)收益率计算公式:

理财产品到期兑付金额=理财产品本金×期末产品每份额净值(已扣除相关税收和费用)。

每份额净值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6位,投资人到期收到款项按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3)情景示例

下述数据均为测算数据,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情景1:假设投资者购买本产品100000元,起始日当日产品净值为1.000000,折算份额为100000份,产品到期时每份资产净值为1.015712已扣除相关税收和费用)。则投资者到期获得的本金和收益情况如下:客户最终本金和收益总额=100000*1.015712=101571.20(元),折合年化收益率为3.70%。

情景2:假设投资者购买本产品100000元,起始日当日产品净值为1.000000,折算份额为100000份,产品到期时每份资产净值为1.007432已扣除相关税收和费用)。则投资者到期获得的本金和收益情况如下:客户最终本金和收益总额=100000*1.007432=100743.20(元),折合年化收益率为1.75%。

情景3:假设投资者购买本产品100000元,起始日当日产品净值为1.000000,折算份额为100000份,产品到期时每份资产净值为0.995201已扣除相关税收和费用)。则投资者到期获得的本金和收益情况如下:客户最终本金和收益总额=100000*0.995201=99520.10(元),折合年化收益率为-1.13%。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类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非银行存款,不纳入银行存款保险范围。

五、产品估值

1.估值日:本理财产品每工作日进行估值。

2.估值对象: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所有金融资产。

3.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公允价值。

4.估值方法:

理财产品所持有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1. 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2. 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对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资产,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 货币市场工具类的估值: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货币基金:货币基金以成本列示,按基金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2. 债券类的估值:不符合摊余成本法估值条件的债券按公允价值估值。
  3. 债券型基金的估值:对债券型基金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为非交易日的,按最近交易日基金净值进行估值。
  4. 债权类项目的估值:不符合摊余成本法估值条件的债权类项目按公允价值估值。
  5. 其他资产类估值:其他资产不符合摊余成本法估值条件的,以公允价值计算。
  6. 国家或相关监管机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 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六、信息披露

盛京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在盛京银行网站(www.shengjingbank.com.cn)、中国理财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平台(xinxipilu.chinawealth.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如下:产品发行、产品成立、产品到期,盛京银行将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如理财产品未能成立或提前成立、理财产品提前或延期终止、产品规模调整、优化或产品升级以及如有其他盛京银行认为对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收益有重大影响而公布的重要信息,将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盛京银行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报告。

七、投诉及建议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银行负责解释。若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投诉或建议,请致电盛京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337、4000095337”或反馈至购买本期产品的营业网点,本行将对您所反映的情况和建议作及时的处理和反馈。

八、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应理财业务协议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客户确认栏

 客户声明:

 本人已充分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相应理财业务协议书,并已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充分认识到投资本理财产品需要承担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此风险。  

    

       客户确认签章:                                 盛京银行签章:                    

               

日期:                                   日期:              

 

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产品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理财产品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理财产品认购与撤销流程

   1.认购流程

  投资者首次在柜面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由银行销售人员根据产品销售文本进行详细说明,并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合认购产品条件后,个人投资者开立玫瑰卡,对公投资者开立基本或一般结算账户,存入认购资金,并在销售人员的提示下认真阅读销售文本,并抄录风险确认语句与签字确认后,由销售人员录入业务系统,打印理财业务协议书,客户和银行双方签章确认后各自留存。

  个人投资者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销售网点柜面、手机银行、网银办理(详见产品说明书);对公投资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和预留印鉴,到开户行办理认购。

   2撤销流程

  产品销售期内,在柜面渠道申请撤销的,个人投资者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玫瑰卡和整套销售文件办理(原认购在手机银行与网银办理未有销售文件的除外),在手机银行与网银办理撤销的,不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对公投资者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件、预留印鉴和整套销售文件,到账户开户行办理认购撤销。投资者需将原销售文件交回银行(手机银行、网银办理除外),并填写新的理财业务协议书,销售人员重新录入业务系统,协议书双方签字确认留存。

  •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前,需本人填写《盛京银行理财产品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评估问卷》,评估结束后销售人员将评估意见告知投资者,由投资者签字确认。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分为5级,由低至高分别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投资者应购买与本人风险级别相匹配的产品。如根据评估结果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某类产品,销售人员需明确告知投资者。盛京银行红玫瑰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按照监管要求与行内评定共分5级,由低至高分别为极低、低、中等、较高、高风险等级。

         产品

投资者

极低风险产品

低风险产品

中等风险产品

较高风险产品

高风险产品

进取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成长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平衡型

适合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稳健型

适合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保守型

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不适合

三、信息披露

盛京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在盛京银行网站(www.shengjingbank.com.cn)、中国理财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平台(xinxipilu.chinawealth.com.cn)或相关营业网点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如下:产品发行、产品成立、产品到期,盛京银行将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如理财产品未能成立或提前成立、理财产品提前或延期终止、产品规模调整、优化或产品升级以及如有其他盛京银行认为对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收益有重大影响而公布的重要信息,将提前2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盛京银行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9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报告。

  • 投诉方式及理财服务人员联系方式

若投资者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投诉或建议,请致电盛京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337、4000095337”或反馈至购买本期产品的营业网点,我行将对您所反映的情况和建议作及时的处理和反馈。投资者的投诉将被记录,并在银行内部形成投诉处理工作单,相关部门和人员将在接到投资者的投诉后,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核实交易记录和交易情形、调查理财服务人员、形成反馈意见、反馈投资者并征询意见、按一致意见处理投诉等。

盛京银行理财业务协议书

银行打印栏 

客户填写栏 

□认购/申购        □赎回        □撤单        □预约购买 

甲方

(个人投资者)

自然人客户姓名: 

交易账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甲方

(法人投资者)

法人客户名称:

交易账号: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代办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乙方

盛京银行:                        (分支行名称)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                                    

产品代码: 

交易金额(小写):

预约日期:                 (注:预约购买必填,资金需预约日期零点前足额到账)

(甲方)客户确认签章:                             (乙方)盛京银行签章: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书前,仔细阅读本协议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我行理财销售人员咨询。

方(客户,下同)本着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确认乙方(盛京银行,下同)已将理财业务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出示,并就其中的风险条款及有关交易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甲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甲方不存在任何的疑问,并准确的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后,同意与乙方做本理财交易。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一、定义与说明

1.理财产品:是指本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2.理财业务:是指本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3.协议:指银行和投资者针对理财业务活动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契约性文书。

4.法律法规: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

5.投资者:指购买理财产品的个人或法人投资者。

二、资金和账户管理

1.甲方需要在乙方开设理财资金账户,存入理财资金,双方签订理财协议后,理财资金在理财协议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自动冻结,甲方不得要求支取或使用,乙方不再提供理财权利凭证。产品起息日,由乙方扣划理财资金到乙方结算账户。理财到期后,由乙方划转理财资金及收益至甲方指定理财资金账户。

2.交易日至理财资金扣划日(即起息日)期间按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3.到期理财资金到账日次日甲方可在任意时间支取理财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到期日至到账日期间不计存款利息和理财收益,到账日至支取款项日之间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4.在本协议书未终止前,甲方不得将协议中指定的理财资金账户销户。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2.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购买本理财产品并非存款,投资本金在产品约定的投资期内不另计存款利息。

4.在产品募集期内,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交易账户足额划转的本协议书不生效,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对本协议书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乙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6.甲方在此同意并授权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所勾选的业务申请类型对甲方相关资金账户进行资金扣划等相关操作,无须经甲方另行同意。

7.对于甲方在签署本协议书前及将来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甲方确认其在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系统点击确认的销售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并确认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系统记录以及电话录音构成对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认购/申购、赎回)的终局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8.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认购/申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于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募集开始日起至募集结束日止受理甲方的认购,并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资金募集情况或在出现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时,做出暂停/恢复募集、延长募集期限、提前结束募集宣布产品成立、或者终止募集宣布募集失败的决定,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2.乙方有权根据各款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需要决定是否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购。如理财产品可以认购/申购,其认购/申购场所、时间、程序、金额限制、价格计算方法、费用费率等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3.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市场状况或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或投资目标实现的情形决定理财产品能否按照产品说明书列明的起息日开始投资运作。

4.乙方有权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方式、费率标准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依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取业绩报酬。费用和业绩报酬可由乙方从甲方理财资金或应分配款项中计提、扣除。乙方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将按约定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甲方如不接受,可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申请赎回理财产品。  

5.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银行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作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乙方应依照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投资范围、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投资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乙方将按通过约定的披露方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6.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将应支付的投资本金(如有,下同)及收益(如有,下同)划入甲方指定的交易账户。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与收益无法入账的,甲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同意在出现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情形之一时,乙方可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乙方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应提前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通知。

8.出现不可抗力、市场停市或管制等异常事件、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非由乙方主导、仅能被动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按约定到期日清算时,或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需要对理财产品进行延期或转换时,乙方将于理财产品原定到期日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并根据该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9.乙方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算和支付收益(如有)。收益一般以原认购/申购币种支付,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理财产品投资者收益的分配原则为:每份理财产品享有同等分配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0.乙方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协议项下的信息披露通过乙方网站、营业网点公告等方式进行。

11.本协议书项下理财收益为税前收益。甲方所得收益的税负由甲方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若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要求乙方对甲方所得收益代扣代缴的,届时乙方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12.乙方对本协议书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13.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乙方或甲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书。

14.本协议书项下的理财资金涉及司法部门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有权机关要求执行。

15.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乙方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免责条款

1.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极端市场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协议指定的理财账户和理财本金及收益被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或者甲方理财账户资金余额不足,造成划款不成功,则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全额终止理财交易,并停止向甲方支付投资收益。由于提前终止交易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将此损失从甲方的理财账户或理财本金以及收益中扣除。

4.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所作声明或保证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理财业务交易延误、中断、终止及甲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因甲方违反双方约定解除本协议书或赎回理财产品给乙方或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乙方若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协议终止及生效

1.本协议书在甲方存入投资款项并签章,发售行盖章后成立,或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自行确认后成立。在甲方的投资本金成功从其交易账户足额划转的情况下本协议书在理财产品成立日生效(若乙方宣布理财计划不成立的除外)。

2.在甲方赎回理财产品或对理财产品撤销的情况下,本协议书经甲方签章且乙方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书的终止日为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

4.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内,中国和理财产品涉及的外币发行国(地区)、投资市场所在国(地区)的法定节假日、理财产品规定的节假日及周六和周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如本协议书项下相关日期为非银行工作日,则应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

六、追索条款

若因本产品投向的资产项目违约事件导致甲方的理财资金发生损失,甲方授予乙方代理其向资产项目债务方追偿其理财本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函、提起诉讼等方式,乙方代理期限为二年。乙方在行使代理权过程中产生的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甲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 

甲方因投资理财产品与乙方及分支机构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总行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八、附则

1.本产品的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协议书下的任何条款或者内容成为无效条款或者依法被撤销,本协议书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2.关于本产品的重要信息银行将通过网点通告、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如遇特殊情况,由乙方负责解释。

3.本协议一式贰联,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客户留存。 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1.甲方确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并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

2.甲方已经收到所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理财业务协议书,并已完全理解和接受上述文件以及本协议书的全部内容,清楚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基于甲方的独立自主判断做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销)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3.甲方已就本协议书项下的投资事项完成了全部必须的内部决策程序,且本协议书项下的委托事项符合业务程序要求。

 4.甲方确认乙方相关业务人员已提请甲方注意对本协议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解释说明。甲方自愿接受本协议书中各项条款的约束。签约各方对本协议书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书全部条款。

5.甲方认可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清楚知悉本方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披露。

6.乙方确认自身具有开办理财业务的经营资质,保证以诚实信用、勤勉谨慎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