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融资业务
一、流动资金贷款
业务综述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了弥补企业生产或流通中所需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
服务对象
为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申请人条件
-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 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在70%以内,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资金使用合理;
- 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
所需资料
- 经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两年财务报告及上期财务报表等;
- 通过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贷款卡、法人代码证书;
-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 公司章程;
- 公司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信贷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 抵押物、质押权利凭证和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业务综述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对借款人用于构建新的固定资产而发放的贷款,可分为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为3-8年,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3-5年。
服务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以及经国家批准的建设单位。
申请人条件
- 营业执照及建设单位应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营建许可证;
- 具有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发改委同意立项的文件、环评报告、开工报告;
- 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0%,且已全部到位;
- 能提供盛京银行认可的不可撤销的还款担保;
- 在贷款行开立存款户并办理结算业务。
所需资料
- 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及项目提出的有关背景材料;
- 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的计划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项目最初设计和实施方案;
- 项目概算资料;
-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 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项目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落实证明;
- 借款人因项目与有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合同、章程和各种协议、认可书、意向书以及进口设备清单等。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
业务综述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屋建造、土地开发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贷款,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和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
服务对象
经国家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申请人条件
-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具有承担贷款项目开发建设的资格;
- 项目四证齐全,四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如已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应同时提供;
- 自有资金比例达到40%以上,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前投入项目建设,后续建设资金能按进度落实;
- 建设项目应为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 建筑套型90平方米以下的占比应在70%以上;
- 财务制度健全,各项财务指标符合贷款要求;
- 能提供足值的房地产抵押物,抵押折扣率控制在50%以内。
